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比积金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1、基本条件
① 具有株洲市常住城镇户口。
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未中断缴存超过3个月。
③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注:家庭收入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收入为依据:
a、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b、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近3个月的纳税凭据;
c、有房租收入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租赁合同或协议;
d、其他有效收入证明。
④ 有不少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⑤ 能够提供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2、贷款额度和年限
① 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价款的70%,且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确定,即每月的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实际收入的50%。
②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退休年龄为60
岁,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50
岁。
3、贷款利率
贷款年限在1—5年(含5年)的,贷款利率为4.77%,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5.22%。在贷款期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对于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利率不调整,对于一年以上的贷款,当年不调整贷款利率,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4、贷款偿还
① 贷款年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在贷款到期时偿还本息。
② 贷款年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R——每月还款额(元)
P——借款金额(元)
i——贷款月利率
n——还款月份段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由银行每月固定时间从借款人的存折上代扣还款。
5、违约责任
① 借款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贷款有关申请资料。
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一经发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对挪用的贷款按那用时间每月计收万分之五的罚金。
③ 借款人必须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对未能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每天万分之一五计收复息和罚息。若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贷款还清处理
借款人提前或到期还清贷款后,凭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到中心注销贷款,同时解除相应担保手续。
7、关于贷款和支取公积金的问题
若借款人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则在办理贷款前可以以购房方式先支取一方的公积金,然后以另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如果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则不能先支取公积金再申请贷款。
8、关于异地购房贷款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了解决借款人家庭购房资金困难的问题,不是用于购房投资或解决其他成员的住房问题,因此申请人在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足以证明是自住住房。
9、关于转按揭贷款的问题
申请人在购房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现要求将银行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下,可以办理转按揭贷款手续,但要考虑贷款抵押的问题,因为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已将所购住房抵押到了银行,银行贷款未还清前,银行不会将房产抵押解除,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要求提供房产抵押。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先筹集资金将银行贷款还清,从银行拿回房产权证,再以该房产权证到公积金申请抵押贷款;二是以其他房产权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抵押贷款,用公积金贷款直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办理转按揭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购房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还款清单、书面情况说明,其他资料与办理公积金正常贷款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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