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委员会组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527日正式成立。

第二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共20人,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聘任。目前,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王志刚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刘  方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蒋开建  市建设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龙金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员: 谭可敏  市财政局局长
      委员:
杨长云  市审计局副局长
     
委员: 廖社庚  市监察局副局长
     
委员: 文三忠  市房产局副局长
     
委员: 王  霞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委员: 张京华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株洲监管分局副局长
      委员: 陶  岳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员: 刘新宇  株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员: 苏  涛  醴陵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委员: 张建勇  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员: 王友文  茶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员: 王衡酃  炎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员: 唐加林  中国南方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 何  茹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员: 曾一荣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员: 蔡家发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林永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委员会职责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设立的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四)审批和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高贷款年限;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预算、决算;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费用预算(计划)和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审计部门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十)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委员会章程和工作制度

(一)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3年11月13日株洲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9日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委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管委会的组成
    第三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2人,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的组成: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监管分局、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城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 委员的产生,采取部门提名、民主推荐、市政府确认的步骤聘任。
    第七条 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及任期内调离工作单位或其他情况不宜履行委员职责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条例》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三章 管委会的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高贷款年限;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预算、决算;审议批准管理中心的费用预算(计划)和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监管分局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市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计情况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处理意见;
    (十)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实行表决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管委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按照"依法办事、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注重效益、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管委会会议确需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时,应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八条 管委会会议拟作审议的有关事项,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以书面形式发至委员,以利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议承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管委会所需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专项支出,作出预算后,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在管理中心费用账目中设专门科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改,修改必须经管委会会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3日株洲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4年6月30日株洲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议事决策制度

    一、管委会议事决策内容包括:制订和修改管委会章程、决定管委会职责范围内事项、管委会工作安排、确定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和交办工作以及其他需经管委会决定决策的事项。
    二、管委会议事决策一般以管委会会议的形式进行,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第四章执行。  
      
三、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四、管委会成员、相关单位可以提出管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并写明题由、依据、建议意见,经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五、根据会议议题,有关单位应于会前15天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会议材料,管委会办公室将材料呈送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阅后,于会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交管委会成员审阅。
    六、管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请假,其对会议议题的审议意见可委托他人或办公室提交会议。
       会议研究专题事项需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列席时,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管委会成员因职务、人事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办公室另行推荐人选,报管委会批准,由市政府重新聘任。
       七、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起草会议纪要等文稿,报请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签后,发送管委会成员及相关单位。

 

检查监督制度

一、管委会依法接受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湖南省银行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其履行决策职责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管委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办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汇报管委会研究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运作情况、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于每年三月初向省监管办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于七月初向省监管办报送上半年工作 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三、管委会于每年三月上旬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工作。工作报告由管委会办公室起草,报请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接受管委会的检查监督。

五、管委会办公室依据职责,在管委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督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落实管委会会议决策决定事项,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报告督办协调情况,并将督办结果在管委会下次会议上报告。

 

听取汇报制度

一、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管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通知安排,向管委会全体会议或提出质疑的委员专题汇报工作:

(一)3名以上(含3名)管委会成员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同一问题同时提出质疑,管委会办公室报经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意的。

   (二)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要求汇报的。

(三)收到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举报,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指示调查核实的。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所报送的报表、资料等,同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便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管委会成员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向省监管办报送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随时向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汇报请示工作。

 

学习调研制度

一、管委会会议期间,集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及文件。管委会会议闭会期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提供学习资料,并及时分送重要文件。

二、委员每年对本市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考察调研一次,并撰写调研报告。

三、外出调研活动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和服务。

四、管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撰写调研报告一份,供管委会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