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1、缴存登记。凡在本市的上述单位,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⑴到中心领表申请登记;⑵单位填登记表、汇缴清册并加盖公章;⑶办理缴存登记开户。
2、缴存帐户设立。单位凭审核登记后的表格内容,为本单位及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以核定的公积金汇缴清册录入开户。
3、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职工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配缴部分和为职工代缴部分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定专户内。单位如发生汇缴人员的增减变更,单位当月应填住房公积金月汇缴变更清册,交中心核定单位当月缴存数。

三、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高到15%,可按规定审批。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四、变更、转移、封存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更名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五、违规处罚

1、对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设缴存帐户的单位,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