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缴存程序
1. 缴存登记开户
单位凭缴存登记报告、工商执照(副本)或机构成立批文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并填报《开户汇缴登记表》、《汇缴清册》(或网上下载)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设单位和个人缴存帐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 按月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开户审核后的单位开户登记表和汇缴清册为依据,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内,由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规定
1.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比例不能超过12%。
2.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津补贴构成,其他单位月平均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全市在岗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收入低的职工根据工资基数乘以最低缴存比例月缴额仍低于100元的,应按100元缴存。
3.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
4.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加单位等额缴存部分。
5.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在职职工统计表、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报中心服务大厅年审。年审时间定为每年的4至7月。
四、住房公积金卡的领取和发放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后,中心向职工核发《住房公积金卡》。以便于职工查询和办理提取、贷款等手续。
五、变更
1. 单位发生合并的,以接收单位为主体,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并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合并的相关文件报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将被接收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整体转移至接收单位,被接收单位销户。
2. 单位发生分立的,以新设立的单位名称办理开户缴存登记,由新单位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分立的相关文件报中心服务大厅审核,将分立的人员帐户从原单位职工个人帐户中整体转移至新设立的单位。
3.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公积金专管员、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持变更相关项目的文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信息变更。
4. 单位个别职工因工资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由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中心服务大厅调整备案后汇缴。
5. 单位因人员增减变化,应在公积金汇缴前向中心服务大厅报送《住房公积金月变更清册》审核备案后再汇缴住房公积金。
6. 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或变更的,单位应为职工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中心的财务印鉴后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六、转移
1. 职工在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随人事工资关系进行转移,由单位凭调动证明并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转移手续。
2. 职工调出本市,根据调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帐号,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收款人名称及调动手续等资料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转移汇款手续。
3. 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调动人员的公积金暂时封存,待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由调入单位或者本人来办理转移手续。
4. 调动人员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应补缴所欠金额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七、封存、启封
1. 单位撤销或破产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报送相关文件审批,将单位和个人帐户整体封存。
2.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单位经办人应为职工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月变更清册》的封存栏,报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封存手续。
3.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改制、破产终结后仍未找到工作就业,由单位或清算组持《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和改制、破产终结文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封存手续,并将封存后的原职工个人明细帐随人事档案关系移交社区管理。
4. 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封存期间,凡符合《条例》提取规定的,由单位或社区为其办理提取手续。
5. 职工恢复工作重新就业,应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变更清册》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6.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找到新单位后,由社区管理部门办理启封转移手续,启封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新单位负责办理。
八、违规处罚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