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下月调整


    日前,中心发出通知,对下一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进行调整,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交合计,下同)最高为1950元,最低不得低于100元,特殊情况需经中心批准执行。
    通知规定,2010汇缴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1950元,较去年最高限额1760元提高了190元。中央及省属单位可参照长沙月缴最高标准2094元执行。同时为维护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月缴存额低于100元的,必须上调按最低标准100元缴存。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所有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低于5%的,必须调整比例至5%以上。凡单位申报有超上限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或有职工个人月缴存金额低于100元的,需上报中心审批。
    通知还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作为个人工资收入的重要依据,此前出现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出示的工资收入额远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将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中心要求每个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定每个职工201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