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环境,塑造单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第一个接到来电、来访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电、来访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并向询问人通报自己的姓名及身份等事项,对来电、来访者的咨询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接到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内所办事项的来电、来访后,要认真负责解答或协调有关方面解答问题,直至来电、来访者认可为止;所办事项不属于我中心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帮助指明或告知其管辖机构。
第五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权、业务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若对所提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请询问人留下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内容,约定再次答复的方式、时间。再次答复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请示的重大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含接受询问的当日,不含法定假日)给予答复。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在耐心、细致、诚恳地解释清楚后,视为完成答复。
第六条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若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科室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又不能解释清楚的,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可转给相关科室、管理部答复,同时要向询问人指明应询问的相关科室、管理部名称、电话号码和工作人员的姓名,或引导询问人到相关科室、单位。
第七条 询问人若不愿意与相关科室直接联系时,首问责任人负责与相关科室联系,协调答复事宜。首问责任人与相关科室接触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责任人,共同责任人应按首问责任人与询问人约定的方式、时间给予答复。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向相关科室了解答复内容、有关政策或协调有关答复事宜,相关科室、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九条 对来找中心或管理部领导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将来者领到办公室等候,同时,询问事由,及时向要找的领导联络汇报。
第十条 凡因失职被投诉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被投诉1次,后果轻微者,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全中心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中心先进个人;被投诉1次,后果严重者,或同年度被投诉2次以上者,除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全中心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资格外,同时,取消所在科(室)部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中心办公室、稽监科负责本制度的督查落实。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机关所有承办事项,不分对内对外,提倡马上就办、立办立结或当时办当日结。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心机关所有服务项目都承诺限时办结: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补缴业务当时办结,住房公积金的转移5个工作日内办结。
住房公积金提取,凡符合提取政策规定的当时办结,需要现场核查的,一般情况下2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办结。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一般情况从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答复,准予贷款的自产权抵押办妥后一周之内办结。
第四条 上级领导或中心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中心主任办公会、主任碰头会安排布置的工作及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均应按时完成。
第五条 一项工作涉及多个科室的,承办的第一科室为牵头科室,其余为配合科室,配合科室要按牵头科室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并主动接受中心领导安排的督查、检查,按要求如实反映、提供情况,不得敷衍、推诿。
第六条 科室未按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必须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在3日内分别向分管领导和中心主要领导说明原因,且每次扣减责任科室年度量化目标考核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落实,每次扣减年度目标3分外,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对重要事项要认真进行记载,每月对办结的事项进行汇总,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予以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稽监科负责本制度的督查落实。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过错,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服务质量,给行政对象、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取、贷款而不予提取、贷款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提取、贷款,违规调度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提取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套取的,对申请贷款人资格、资料、程序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四)未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所服务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缴存标准,办理超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资金手续的;
(六)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撤销个贷抵押手续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或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八)对车辆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九)对外发文,未经领导审定或严格核定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开支、浪费资金的;
(十二)损害、遗失公物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责任过错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事后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五条 因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或损害、遗失公物的,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二)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等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科室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生两起以上行政过错行为,或发生一起以上性质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取消该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稽监科负责本中心工作人员行政过错案件受理、调查、行政过错责任认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研究作出。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效能告诫制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中心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的;
(二)不履行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三)因个人原因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四)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等规定,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给中心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工作中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六)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
(八)对上级交办事件不认真、不及时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九)一年内被连续诫勉教育达两次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稽监科办理。
第五条 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由中心分管领导与被告诫对象谈话,并送达《效能告诫书》。
第六条 被效能告诫的,当年度不能评优评先;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效能告诫的,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稽监科提出书面申诉。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任办公会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告知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中心(管理部)”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手续不全或条件不符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条件、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第四条 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并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办理。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部门、查询电话、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流程和材料或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等。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条 绩效考核是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任用、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绩效考核工作由中心政工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绩效考核内容及程序坚持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事先公开,考核以实绩和行为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考核分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二次。半年考核主要总结上半年工作绩效;年终考核主要用于年终总结及奖惩。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2. 社会承诺履行情况;
3. 工作效率;
4. 群众投拆情况;
5. 中心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依下列程序进行:
1. 本人述职自评;
2. 主管领导评分;
3. 考核部门综合评分;
4. 中心党组审定。
第四条 得出绩效考核结果后,由中心政工科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对干部职工升、降、调、转、奖惩、表彰等意见,提请中心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考核中发现有不按规定完成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影响中心形象,经稽监科核实后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为创建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作出如下承诺:
第二条 提取快捷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时办结。
第三条 审贷限时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一般情况从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准予贷款的自产权抵押办妥后一周之内办结。
第四条 收费最低化。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委托贷款等各项业务,中心(管理部)一律实行“零收费”制度,中心(管理部)同时协调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五条 风险最小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途径运作,确保住房公积金不被挪用、不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不进行任何投资,努力实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 账务公开化。每年至少与各单位核对一次账目,每年6月30日准时为职工个人按规定计息,并向各正常缴存单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及时为市直缴存户打印对账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季度或每年都可以到市中心提取窗口和指定委托银行窗口打印对账明细。
第七条 管理透明化。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透明管理,每年需在媒体上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公告。
第八条 服务规范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质服务,办事程序公开上墙上网,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服务人员文明礼貌。
第九条 首问责任化。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中心(管理部)”的各项服务做到投诉必复,限时办理,满意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