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职权事项
法定办事条件及所需提供资料
具体办理流程及分步时限
办事法律依据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公开形式
1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使用提取
1、期房提取:在买卖关系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资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市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交易发票或税务部门的往来统一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现房(二手房)提取:在房产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资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3、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贷款发生12个月以后凭以下资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度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放贷凭证原件、复印件;购房贷款的:征信证明、银行还贷对帐单;
4、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房屋安全鉴定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资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产局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书原件;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在有关单位审批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资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划(建房)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6、租房提取: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房产部门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和6个月以上的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注:房租必须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才能办理支取)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提取:离(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2、死亡提取:死亡证明书复印件;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3、出境定居提取: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书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文件;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各情况支取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死亡支取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申请,本人活期存折帐号(建行或工行);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清单》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1、受理:提取科受理柜初步核查申报材料;
2、审核:提取科审核柜审核支取资料、支取金额;1个工作日
3、审批:提取科审核柜复核资料、审批支取金额;2个工作日
4、支取:会计科根据审批金额和支取人填写的开户银行帐号办理支取,打印支取凭证,将支取凭证的第一联交支取人。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能够当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免费
服务大厅、
中心网站、
宣传手册
2
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或配偶死亡的需出具未再婚死亡证明;
2、夫妻双方的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他有效收入来源证明:
3、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4、购、建房资料:
⑴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⑵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交易受理单和完税凭证、房产所有权证;
⑶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
5、首付款凭证;
注: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交中心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6、担保资料(可以采取现房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
⑴采取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房产所有权证和房产评估报告书;
⑵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三份(身份证不属于本市的,需提供计生证明)
b、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c、工资收入证明、购房首付款凭证复印件各三份;
d、婚姻状况证明,指结婚证、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户口所在地不在株洲的,需提供所在地计生证明);
e、借款人近期照片二张。
1、受理、审核:委贷科受理柜受理并审核申请资料,其中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同时须将资料交担保公司审核;1个工作日
3、调查审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由中心或担保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最终由中心委贷审批柜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14个工作日
3、签定合同、办理公证和担保手续:贷款申请审批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签定贷款担保合同,并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合同同时由担保公司、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字盖章,并由担保公司代办房产抵押或预抵押登记。
4、贷款发放,办理委托银行扣款手续:采取现房抵押的,在收到他项权证后,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在收到担保公司代办的预抵押备案证明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借款人需提供银行还款存折,并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扣款协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免费
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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