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目录指南(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项目
办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
限期办理、罚款
受理机构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科
决定机构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罚条件
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标准如下:
1、行为特别轻微,不给予罚款处罚。
单位不办理缴存手续未造成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由执法人员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行为轻微,处罚款1万元。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100万元以下;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轻微,处罚款1万元。
3、行为一般违法,处罚款2万元。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④单位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绝办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一般违法,处罚款2万元。
4、行为严重违法,处罚款3万元。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④单位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绝办理,并且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严重违法,处罚款3万元。
5、行为特别严重,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以上;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300万元以上;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④单位系在本行业或者地区内有较大影响,并且造成不良影响,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⑤单位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拒绝办理,情节恶劣。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严重违法,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罚程序
1、立案: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管理工作、工商信息、专项检查、群众举报、职工信访等途径获知违反《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行为并进行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必要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由执法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由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4、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责令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由责任科室报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组织有关方进行听证。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或公告达等方式送达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