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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标准如下:
1、行为特别轻微,不给予罚款处罚。
单位不办理缴存手续未造成不良影响,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由执法人员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行为轻微,处罚款1万元。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100万元以下;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轻微,处罚款1万元。
3、行为一般违法,处罚款2万元。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④单位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绝办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一般违法,处罚款2万元。
4、行为严重违法,处罚款3万元。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④单位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绝办理,并且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严重违法,处罚款3万元。
5、行为特别严重,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以上;
②单位有履行能力,且注册资本一般为300万元以上;
③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④单位系在本行业或者地区内有较大影响,并且造成不良影响,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⑤单位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拒绝办理,情节恶劣。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为行为严重违法,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