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目录指南(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项目
办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处理种类
限期缴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机构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科
决定机构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条件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程序
1、催缴:执法人员根据单位实际缴存情况,向被执行人送达《催缴通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违法事实、依据和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依法告知的事项。
2、责令限期缴交:由执法人员送达《限期缴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3、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限期缴交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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