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事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各部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
    第五条  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履行下列责任: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集、整理、保管、更新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单位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本单位根据本制度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一律不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管理中心公开内容:
    (一)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基本职能、性质、定位、领导干部分工及领导干部主要职责等;
    (三)住房公积金各类事务办理的政策依据、规定条件、程序及时限;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发展软硬环境的建设事项,包括服务设施、服务基本要求、管理制度等;
    (五)有关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重要事项;
    (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重要决策事项;
    (七)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的住房公积金热点、难点处理事项;
    (八)职工投诉受理事项的范围及处理的依据、程序、时限等基本业务规定;
    (九)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各县市管理部公开内容
    (一)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各县市管理部机构主要职能、职责和权限;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转移、封存、缓缴、降低比例等业务办理的规定条件、程序及时限;
    (四)各县市管理部发展计划及运行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
    (五)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六)对外服务承诺;
    (七)其他它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各科室公开内容
    (一)本科室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各项工作年度计划、目标,各项工作措施、方案等;
    (三)本科室工作制度、工作纪律;
    (四)本科室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银行公开内容
    (一)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承诺;
    (三)本行和中心的监督电话。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中心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专线咨询电话和咨询服务台;
    (三)业务办理窗口、银行受理网点、业务指南、电子触摸屏;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定期向监督员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信息,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一)信函;
    (二)传真;
    (三)电子邮件。
    第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指导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时应提醒申请人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形式要求。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可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株洲”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  答复申请人获取信息的要求,除申请人有特别要求及特殊情况外,一般采取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形式。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各部门应将需公开的信息主动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责任部门相关人员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相关网站;
    (三)责任部门相关人员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纸质文本原件送办公室及时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本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三)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责任部门相关人员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上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并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整改和奖惩建议的提出由稽核科负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且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的,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中心法制科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依法请求赔偿的,由中心法制科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发生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中情况的,本单位将按照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分别予以扣发奖金、通报、赔偿申请人或第三方损失、待岗、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本中心政府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