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的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将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为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重要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促进各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开展行政执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推广使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办理,至八月三十一日全部完成,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经办人员在此期间持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所在单位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录入等手续。
    新开户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湖南省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审以及新开户登记中,将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唯一识别码。并同时登记单位名称、机构类型、行业类别、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等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的信息。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颁发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变更时,将各单位是否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未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求并督促其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否则将不予检审,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反馈和核对双方所有记录和相关信息。
    四、单位组织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20日内,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相关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相关的手续。
    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破产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原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它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注销或封存手续。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数据交换时,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