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株编委发[2002]2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职能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湖南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行政法规与政策,负责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和具体管理措施,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所辖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株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封存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开户登记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拟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效益分配使用计划,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咐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